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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行初5号

王玉珍与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402行初5号原告王玉珍。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成良,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已主动将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眉彭国土资监决字(20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予以撤销,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珍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珍负担。

审判长 彭 英

审判员 姚晓莉

审判员 周明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