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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08号

赵国良与赵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国良,赵益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8号

原告:赵国良,农民。

被告:赵益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良与被告赵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边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