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8号
原告:赵国良,农民。
被告:赵益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良与被告赵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边杨薇 来自:
赵国良与赵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8号
原告:赵国良,农民。
被告:赵益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良与被告赵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边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