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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5031号

李正昊与郑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正昊,郑文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5031号原告李正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郑文振,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昊诉被告郑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正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李正昊负担。

审 判 长  杨杰

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

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