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5031号原告李正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郑文振,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昊诉被告郑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正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李正昊负担。
审 判 长 杨杰
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
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