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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820号

申请执行人赵得权与被执行人赵克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得权,赵克义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820号

申请执行人:赵得权,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赵克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赵得权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赵克义在彭阳县水务局工程款40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赵克义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军

审 判 员  王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喇 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蓓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