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3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张红苇。被申请人何明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红苇诉被申请人何明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红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明全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杰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