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366号原告叶娟,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林岫峰、王祥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兴,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燕清,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叶娟与被告吴进兴、庄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
审判员 许友滨
人民陪审员 谢焕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