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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9366号

叶娟与吴进兴、庄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娟,吴进兴,庄燕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366号原告叶娟,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林岫峰、王祥涛,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兴,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燕清,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叶娟与被告吴进兴、庄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

审判员  许友滨

人民陪审员  谢焕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