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铧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孙常海,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林元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铧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有保证金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保证金存款帐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耕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