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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502号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02号

原告:丁某某,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