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02号
原告:丁某某,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