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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更60号

高某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60号罪犯高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8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终字第00128号刑事裁定,维持了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08月11日起至2025年08月10日止);该犯于2014年11月20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08月10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夜间安全员改造岗位上,认真负责,受到监区干警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某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榆平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