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88、1672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华、李亚芳与被执行人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933、415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丽华、李亚芳于2015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期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588、16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