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8088号
原告:代德国,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
委托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川军,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杨燕,女,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代德国诉被告刘川军、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查明:被告刘川军、杨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亦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同一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德国的起诉。原告代德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80元,保全费22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慧杰
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