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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东商初字第185号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东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责人闫维峰,职务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职务清收员。委托代理人张志军,男,职务清收员。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被告张云峰、刘亚娟、赵忠福、张丽娟、刘金权、王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福军

代理

审判员  柳云杉

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一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