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东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责人闫维峰,职务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职务清收员。委托代理人张志军,男,职务清收员。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被告张云峰、刘亚娟、赵忠福、张丽娟、刘金权、王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福军
代理
审判员 柳云杉
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一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