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执恢复字第00559-1号申请执行人潘先中,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潘先中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工伤保险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劳人仲案(2014)第101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潘先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綦法执恢复字第005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