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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财保24号

申请人吴金胡与被申请人周小锋、邓艳凤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胡,周小锋,邓艳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24号申请人吴金胡。被申请人周小锋。被申请人邓艳凤。

申请人吴金胡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对被申请人周小锋、邓艳凤名义登记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吴金胡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金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以被申请人周小锋、邓艳凤名义登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墙登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