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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79-1号

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79-1号

原告: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正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刘贵仁。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1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8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