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79-1号
原告: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正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刘贵仁。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1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8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