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4029-1。 负责人肖寒。 被执行人冯伟英,女,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4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6293425-6。
法定代表人:曹方智。 被执行人曹方智,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曹洋,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75036.91元及利息(至2015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7870.69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5%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744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5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4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昌 斌
审 判 员 张 文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华 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津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6)粤0604执159号-1 冯伟英、曹方智、曹洋: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你发出本令,限你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确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注:本院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举报电话:18929939609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6)粤0604执159号-2 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本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完毕前,限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以本单位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确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审查属实的,可予准许。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注:本院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举报电话:18929939609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6)粤0604执159号 时间:2016年1月27日10:30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组员:赵昌斌、张文勇、**日 承办人:**日
书记员:郑津彤 评议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 承办人:本次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是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75036.91元及利息(至2015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7870.69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5%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744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5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我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可裁定:本院(2016)粤0604执1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同时,因被执行人未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另为防止被执行人躲避债务,应限制其高消费。 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由于被执行人未清的偿债务额已超过5000元,应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关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合议庭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同意本院(2016)粤0604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同时,限制被执行人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合议庭组员:
书记员: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粤0604执159号 本院在执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冯伟英(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005278929)、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93425-6)、曹方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802144416)、曹洋(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110810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审批表 案号 (2016)粤0604执159号 承办人 **日 申请执行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 立案时间 2016年1月11日 结案时间 2016年1月28日 执行标的金额 513349.6元 实际到位金额 0元 办理事项及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承办人意见 本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当否?请审批。 领导意见 备注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笔录 (2016)粤0604执159号 时间:2016年1月27日10:30 地点:执行局接待室 承办人:**日
书记员:郑津彤 被询问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招)。 执:我们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现就我院执行你方与冯伟英、佛山市智尚至美贸易有限公司、曹方智、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就案件的执行情况向你说明。 招:好的。 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你方能否向本院提供其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招:暂时无法提供,我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若被执行人暂时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我方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由我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根据上述情况,经你方同意,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由你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清楚否? 招:清楚了。 执:今天谈话到此,你是否有补充? 招:没有。 执:请你阅读以上笔录,如无误,请在笔录下面签名并注明时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