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02行审4号申请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邵煜强,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法定代表人沈森法。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南综执罚字[2015]3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罚款3365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4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缴纳了罚款,但其余处罚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460.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13460.8平方米土地,组织实施主体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李红平
审 判 员 王 晨
代理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