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080号申请执行人秦玉梅被执行人胡美姣被执行人方伟国申请执行人秦玉梅与被执行人胡美姣、方伟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尚欠借款本金的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方伟国、胡美姣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5幢901-904、1004的房产和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1弄10号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0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