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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451号

程世龙诉李平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世龙,李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程世龙,男,1988年8月23日生,藁城区。被执行人李平辉,男,1989年2月19日生,藁城区。本院在执行程世龙诉李平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藁民初字第02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力翠也提供不出财产与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