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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字第13号

杜军峰、杜焕生等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军峰,杜焕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杜军峰,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焕生,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杜军峰申请执行杜焕生借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五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