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刑更272号

吴泽彪绑架、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泽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72号罪犯吴泽彪,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吴泽彪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9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泽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2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泽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吴泽彪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泽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40.1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吴泽彪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泽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泽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立群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