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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64号

原告袁国顺与被告范金花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袁国顺,范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4号原告袁国顺,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范金花,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顺与被告范金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