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4号原告袁国顺,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范金花,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顺与被告范金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