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64号
原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035888-8。
法定代表人: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增辉社区竹峙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案在审理原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有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20元,减半收取34660元,由原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嘉婧
代理
审判员 孟云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郑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