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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76-1号

与马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阳县田源纺织站,马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76-1号原告高阳县田源纺织站,地址:高阳县水利局对面。负责人张海龙。被告马川,现已死亡。

原告高阳县田源纺织站与被告马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本案时,马川已于2015年12月16日死亡。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从公民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本案被告马川已于诉讼前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行终止,不再具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其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阳县田源纺织站对被告马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苑铁良

审 判 员  崔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伟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