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17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伟波,男。委托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迎秋,男。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飞飞,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董小宝,男。
上诉人于伟波因与被上诉人徐迎秋、靳飞飞、董小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伟波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伟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伟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上诉人于伟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 玮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