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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1175号

于伟波与徐迎秋、靳飞飞、董小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于伟波,徐迎秋,靳飞飞,董小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17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伟波,男。委托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迎秋,男。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飞飞,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董小宝,男。

上诉人于伟波因与被上诉人徐迎秋、靳飞飞、董小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伟波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伟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伟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上诉人于伟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 玮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