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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45号

宋淑梅与晋中市宁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淑梅,晋中市宁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45号申请人宋淑梅,女,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地址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宁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东大街18号。被申请人王晶,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地址榆次区。申请人宋淑梅与被申请人晋中市宁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宋淑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晋K×××××号帕萨特轿车作为担保,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晋中市宁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晶的晋K×××××号帕萨特轿车。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晋中市宁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晶的晋K×××××号帕萨特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宋淑梅的晋K×××××号帕萨特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