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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恢字第43号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文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陈文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玲。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文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818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文玲向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63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文玲的有关银行帐号。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995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971-01009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文玲相关银行存款12207元,并将案款共计10257元(扣缴执行费19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鄂01执恢字第43号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文玲已履行完毕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8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张守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富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