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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110号

黄凯扬与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太民初11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凯扬,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110号

原告:黄凯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胡丽娥,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扬诉被告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因我方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黄凯扬负担。

审 判 员  吴堪冰

人民陪审员  黄静仪

人民陪审员  邝嘉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