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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3055号

冯华与王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华,王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3055号申请执行人冯华,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王阳,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冯华与被执行人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育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