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蒙古族,学生,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蒙古族,学生,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某某,男,47岁,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通辽市某公司所得的补偿金4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