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西大街路南12号。法定代表人徐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淑民。被执行人王凤明。被执行人郭大鹏。被执行人王燕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淑民、王凤明、郭大鹏、王燕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