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151号
原告:任绪如,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唐斌,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一路同行宾馆负责人,
被告: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绪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绪如负担。
审判员 杨效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