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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君、王丙文、魏清群、方绪林、赵建霞、钟年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成君,王丙文,魏清群,方绪林,赵建霞,钟年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左立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君,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丙文,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魏清群,女,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方绪林,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赵建霞,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钟年超,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字第02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成君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枫丹翰林院6号楼5103室住房一套(证号:344927号)及被执行人方绪林六安市七里站西友谊南苑17号楼801室住房一套(证号:3179669号),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