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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75号

覃某绑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75号被执行人覃某。关于覃某犯绑架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覃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覃某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覃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