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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54-1号

关于孙红飞与冯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执行28执5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红飞,冯彦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飞。被执行人冯彦茹。关于孙红飞与冯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冯艳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彦茹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木兰中路支行的存款128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玉轩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