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20号罪犯闫胜阳,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胜阳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闫胜阳不服,提出诉讼。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承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闫胜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闫胜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89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胜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胜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王毓兰
审判员 金小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