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49号申请人刘念学,工人。被申请人王国华,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刘淑清,职工。申请人刘念学因被申请人王国华向其借款7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国华、刘淑清转移财产,申请人刘念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国华、刘淑清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念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华、刘淑清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