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耿新艳,护士。被告王浩洋,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新艳与被告王浩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新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新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海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巍巍 微信公众号“”
耿新艳与王浩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耿新艳,护士。被告王浩洋,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新艳与被告王浩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新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新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海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