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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837号

耿新艳与王浩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耿新艳,王浩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耿新艳,护士。被告王浩洋,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新艳与被告王浩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新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新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海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