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赖李国,男,汉族,1982年8月7日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任宝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大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赖碧玲,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赖李国诉被告赖大军、赖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林雪,
人民陪审员曾小霞、梁木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不予返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18,844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7月5日,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大军、赖碧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97万元;
二、被告赖大军、赖碧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1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雪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霞
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永青(兼)
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