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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072-3号

谢春景、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春景,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072-3号申请执行人谢春景,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南蛇墩横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文莉。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2421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