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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828-2号

崔金英与黄绍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金英,黄绍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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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828-2号申请执行人崔金英,女,汉族,1973年2月9日��生,罗定市人,住佛山市。被执行人黄绍龙,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崔金英与黄绍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法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6194.94元及迟延履行金给申请执行人崔金英。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194.94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元,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黄绍龙已被查封的坐落在罗定市XXX号商品房【登记字号:罗000xxxxxxx;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12xxxxxx】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查封的坐落在罗定市XXX号商品房【登记字号:罗000xxxxxxx;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12xxxxxx】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所查封��楼房暂未能作变现处理,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8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荣钊

审判员  刘 祺

审判员  刘新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