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5执4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吕红晓被执行人常建光,地址汤阴县。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叶涛。被执行人张国燕,地址汤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殷民金初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6894.6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银行存款96894.6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海顺

审判员  尚海洋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