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吕红晓被执行人常建光,地址汤阴县。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叶涛。被执行人张国燕,地址汤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殷民金初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6894.6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常建光、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燕银行存款96894.6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海顺
审判员 尚海洋
审判员 李文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