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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39号

黄劲松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9号罪犯黄劲松,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劲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黄劲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崇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黄劲松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3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劲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劲松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劲松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12.6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劲松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劲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龙

代理

审判员  段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