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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2685号

沈卫贤与郭勤、仇思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卫贤,郭勤,仇思荣

裁判文书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685号申请执行人沈卫贤,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郭勤,女,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仇思荣,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卫贤与被执行人郭勤、仇思荣(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8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