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7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书全,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文秀,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熊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
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