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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72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刘书全、周文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7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书全,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文秀,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熊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告张书全、周文秀、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

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