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4号罪犯卢万志,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卢万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4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万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3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万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卢万志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万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日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87.6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卢万志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万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龙
代理
审判员 段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