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2执56号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关恒,陈兵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关恒,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关恒、陈兵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皖淮正公证字第29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陈兵在中国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