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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33-1号

董云霞、赵治红等与范青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云霞,赵治红,范青玉,何荣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33-1号

原告:董云霞,女,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赵治红,女,生于1974年5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范青玉,女,现年约45岁,汉族,住邓州市。

第三人:何荣庆,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云霞、赵治红诉被告范青玉、第三人何荣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云霞、赵治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他人担保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云霞、赵治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云霞、赵治红撤回对被告范青玉、第三人何荣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新

审 判 员  闫静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