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33-1号
原告:董云霞,女,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赵治红,女,生于1974年5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范青玉,女,现年约45岁,汉族,住邓州市。
第三人:何荣庆,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云霞、赵治红诉被告范青玉、第三人何荣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云霞、赵治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他人担保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云霞、赵治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云霞、赵治红撤回对被告范青玉、第三人何荣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新
审 判 员 闫静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