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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24号

章洁来与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洁来,陈金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24号原告章洁来,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陈金水,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章洁来诉被告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章洁来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汝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雷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