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24号原告章洁来,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陈金水,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章洁来诉被告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章洁来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汝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雷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