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4-1号申请人王金霞,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李军,现住正蓝旗。王金霞申请执行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军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军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伍万叁千陆佰元(¥53,600.00)及案件受理费690.50元、执行费714.36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